近年来,随着叠彩区大河乡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叠彩区在向前发展的同时,征地拆迁补偿环节发生的危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也不断攀升,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大隐患。叠彩区人民检察院自2011年开展查办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以来,立案侦查的征地拆迁补偿环节涉农职务犯罪达4件9人,有效地惩治了涉农职务犯罪。但从长远来看,对犯罪的打击虽然也是预防的有效手段,但只是治标之举,不是最佳手段,只有预防才能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强预防工作,才可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不战而胜。
一、 征地拆迁补偿环节发案特点
通过对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征地拆迁补偿环节犯
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多发。我院自开展查办涉农惠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来,立案侦查5件10人危害群众利益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除1件1人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环节发案外,其余4件9人均为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发案,可见此类案件呈高发态势。
2、犯罪主体多为村民小组长。一般而言,农村职务犯罪高发人群为村级主职干部,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小组长由于与群众面对面、背靠背,深入基层,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起着桥梁作用,而动辄上百万的补偿款发放常常由小组长牵头经手,小组长俨然已经成为常在河边走的人,在没有完善的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仅凭自觉,当然就很有可能湿鞋。同时也有村民与村干部勾结,利用村民的名义虚报附着物后共同私分补偿款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存在;也有村干部给个别政府征地工作组同志行贿送礼,工作组同志对村干部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
表 一
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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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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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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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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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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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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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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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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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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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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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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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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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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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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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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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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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人兼任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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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手段直接单一,智能性不高。征地环节对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时,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一部分村干部在政府即将进行征地拆迁之前,利用自己在工作渠道提前获知的消息,凭借信息差,在原本没有附着物的自己或者集体土地上进行抢搭蔬菜大棚、抢建泥瓦房,以期获取补偿款;有的村干部则利用自己协助政府征地拆迁的工作便利,加大自己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数量,一变二、二变三,甚至是在自己土地没有被征收情况下捏造人名进行虚报冒领;对于一些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有的村干部利用征地拆迁补偿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漏洞,在村民们不知道集体附着物也获得补偿的情况下,私自将水渠等集体的附着物补偿款领取出来后进行私分;在迁坟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一些外乡人的无主坟既无人拆迁,更无人领取补偿款,一些村干部便利用职务便利,相互串通,将补偿款冒领后进行私分。但这类犯罪虽然易于查处,却不易暴露。
4、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初高中毕业,甚至是小学毕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也导致其自身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

5、犯罪数额较大,结伙作案较为明显。由于土地征用数额较大,补偿费用数额往往也很大,由此而来的犯罪数额也都不小。例如大河乡上南洲村龙某某等五人贪污贿赂案,涉案金额高达39.7万元。同时,现实中常常是几个村干部私下商量,三五人悄悄将补偿款私分,行为相互交织,彼此牵连,结伙作案明显。
二、发案原因分析
通过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进行分析总结,发现此类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1、涉案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基层干部由于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自身的素质较低,导致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少清醒认识,缺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将权力当成为自己谋私的工具;有的村干部本来是村里先奔小康的人,被选举出来以后,觉得自己因为工作而影响了生活,拿点公款吃吃喝喝,补贴下生活、补偿下自己,是理所当然的。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常常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认为自己不是正式国家工作人员,有的钱拿了就拿了,大不了还回去,不干这个小“官”就行了,且协助政府征地补助也不高,拿点辛苦费无可厚非。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他们走向犯罪的主观原因。
2、权力集中,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对有审批权和决策权的重要部门和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无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督机制。如大河乡上南洲村征地过程中,由政府在各个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征地工作组,由工作组分片负责清点核实土地面积及附着物数量,对附着物最终数量进行汇总核实,然后把附着物最终数量汇总后上报叠彩区政府相关领导审核批准。但实际中,由于征地工作组也是一级领导机构,区政府土地办对工作组上报的数据基本不去核实,监督形同虚设。如大河乡上南洲村某征地工作组组长谢某,在征地过程中收受村民小组长的贿赂,对小组长们虚报地面附着物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4名小组长伙同1名村民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贪污39万。同时,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委会或者各个小组长手上后,上级部门既没有管理也没有检查,补偿款被村干部随意支配,被征地村民领取补偿款时甚至无需办理正规的签字认领手续,有时候只需出具欠条甚至口头说一声即可将补偿款领取出来,补偿款发放程序混乱,给村干部有浑水摸鱼的可乘之机。
3、宣传不足,透明度不够,存在暗箱操作行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策宣传不足,征地情况、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案不透明不公开。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包括财务收支、补偿款发放使用等内容,可有的村虽然设立了村务公开栏,但形同虚设,有的只象征性的公布一些与群众生活联系不大的宣传材料。如《土地管理法实施》规定必须将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公告,市、县土管部门予以督促。但有的公告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及相关国家政策不够详尽明白,导致村民不知情,从而无法对整个征地补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也就给一些人留出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4、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
经过调查发现,大河乡很多村及村民小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会人员不专业,财务管理混乱,无帐、片帐情况虽然极少,但是村干部自用自批自支现象存在,财务状况不公开,收支不透明,村干部大多有签批用钱权力,存在会计出纳不分设情况。
三、 征地拆迁补偿环节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征地拆迁补偿环节职务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因素影响较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打击是有效的预防手段,但在大力查办案件的同时,注重侦防一体化,采取多种措施,未雨绸缪,在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才是最好的手段。
1、多措并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
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法制、廉政和党性宗旨教育,加强对村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建设,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二要利用已查处的征地拆迁补偿环节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典型案件,使其警钟长鸣,抓好警示教育;三要利用好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并借助党校教育的阵地,经常性的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体的讲座、座谈、图片展、宣传片和视频播放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式,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
2、加强征地拆迁程序的透明度
要大力推行征地拆迁安置“阳光工程”,确保群众的知情权
和参与权,增加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严格履行公示公告程序,预先公告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公布征地拆迁标准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监督电话,让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征地拆迁必须严格审查制度,审核人、审批人不能走过场,要认真核对征地数量和补偿金额,可采取专人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核对的方法,防止在上报补偿数量时弄虚作假;征地拆迁完工后,后续工作要及时跟进,要走访被征地拆迁户,核实补偿款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严格追究问题人员责任。
3、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建议将乡镇政府和村组代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纳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定期进行审计;设立土地补偿款专款账户,使其与村里的自由账户区别开来,确保专款专用;村组代发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由政府派专门会计专门管理;督促村民小组设立会计账本,收支分离,政府要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建立补偿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补偿款管理与乡镇领导廉政责任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