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叠彩区下辖二个街道和一个乡,其中乡下辖15个村委会。近年来叠彩区征地拆迁工作事多量大,农村基层干部在协助政府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暴露出在该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将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从2012年1月至2015年上半年所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认真分析,从中得出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对如何有效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提出相应对策,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 叠彩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1月至2015年上半年,叠彩院共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7件14人。从整体来看,当前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迂回上升,数量有增多的趋势。
(一)案件情况
1、案件类型以经济型的职务犯罪为主。从叠彩院自2012年1月至2015年上半年所侦结的7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种类来看,经济型的职务犯罪占了多数,尤其以贪污罪为最多,共有6件,占案件总数的86%,占案件的绝大多数;挪用公款罪1件,除这二类案件外,目前还没有查处其他类型的案件。从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是以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权虚报冒领征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主的经济类型犯罪,说明少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抵挡不住诱惑,生活观念、价值取向正在发生重大、深刻变化,犯罪主体有向农村基层纵深发展趋势。
2、犯罪主体多样化。作案主体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有政府干部、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及村财务人员等。
3、处刑较轻,适用缓刑多,认定自首情节比例高。2012年1月至2015年上半年,虽然叠彩法院判处构罪的被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为100%,但判处缓刑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占总人数的37%左右,而被判处5年(含5年)以上重刑的,只占了28%左右,重刑率较低。
另外,很多案件对被告人认定了自首情节,在处刑的14人当中,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就有6人,占总人数的42%。
(二)案件的主要特征
1、涉案的罪名相对集中。2012年1月至2015年上半年所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这二种常见的罪名,尤其以贪污罪为最多。
2、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性大。在所侦结的7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总计200多万元,单起最高金额达40多万元。以查处的6件贪污罪为例,10万元以上的占了贪污案总数的60%左右,数额较大的案件占相当的比例。
3、作案方式、手段多样化,案件发现难,查办易。从叠彩院近年查办的案件分析,其作案方法多种多样:一是采取村务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装入自己腰包等,公然贪污公款;二是以吃喝等名义少支多报、虚报、重报侵吞公款;三是利用“白条子”和虚假票据报账频频作案;四是截留农户救济款物和各种指标、补助款进行贪污、挪用等。但由于相关主管部门对分散在各基层单位的资金使用状况难以把握,加上村务又难以公开,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无法实现,导致此类犯罪案件虽然查处易,但不易被人发现,案件潜伏期长。如2013年查办的叠彩区大河乡大村原村主任黄某某等人贪污案,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村民申报征地附着物补偿过程中,先后以该村被征地户的名义虚报冒领附着物补偿款,直到案发后被查处,村民才知道自己被冒领了附着物补偿款。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是内、外因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既有农村基层干部个人的原因也就是内因即主观因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外因即现实存在的客观因素。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就是这两大方面的原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内部原因
1.有特权思想。被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普遍握有人、财、物等实权,自觉高人一等,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在人民群众面前摆谱“充大爷”,树个人权威。如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委泗洲湾村三组原组长李某某贪污征地附着物补偿款一案。李某某仗着本族人多势众拉选票当选三组组长后,在与叠彩区政府办理征地过程中,从签订合同、盖章确认到领取附着物补偿款,从不让与其平时关系不好,选举时没有投他选票的村民参与,政府征地工作组在清点丈量附着物时,李某某想怎样就怎样,为自己的家庭成员多报、虚报附着物补偿款达200多万元,为了能顺利把地征下来,政府征地工作组也惧怕他三分。
2、有失衡心态。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待遇问题没有得到相应解决,加上又不能全心经营家庭经济,而整天面对老百姓干着比较琐碎的工作,认为自己的付出没有相应的回报,从而产生心里不平衡迷失了方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叠彩区大河乡大村八组原组长黄玉有贪污案,黄玉有担任村民小组组长十几年,在政府征用大村土地过程中,为政府顺利征地做了很多工作,由于自己没有被征地,见其他被征地村民可以领取大量的补偿款,心生歪念,在协助征地过程中,以其小孩和其本人名义虚报附着物补偿款9万多元,案发后被依法判处了8年有期徒刑。
3、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三观”扭曲。在所查处的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中,面对道德评价的偏离、金钱欲望的膨胀、贫富差距的扩大,往往容易出现“三观”错位和扭曲现象,面对诱惑时容易走向违法犯罪道路。这些“三观”扭曲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者一般有以下几种心理:一是想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二是赌一把的冒险心理;三是居功补偿心理;四是见缝插针的投机心理等。
4、法律意识淡薄。从所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来看,他们接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拿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行为,法律观念也仍停留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最原始、最浅显的水平上,不能很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外部原因
1、财务管理较混乱。随着国家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新农村建设的倾斜,每年都有一定项目资金在农村实施,在客观上使农村基层干部有了职务犯罪的条件。从查处的职务犯罪情况看,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大部分是贪财图利的经济犯罪,这和基层财务管理不规范有极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其一,缺乏专业的财会人员,目前村级组织几乎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极为混乱。通过对案发单位账目的审核,发现一些村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财务审批不严格,账款不符、打白条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连起码的收支单据都没有,全凭基层干部的记忆,极不规范,给资金流失造成隐患。其二,财务状况不公开、不透明,按照相关规定,不论是乡级政府部门或是村委会,都应当进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但实际上,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谋取私利,不想让群众了解政务、村务、财物,在公开上都流于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开不及时,内容不详细,透明度不够,对重要的财务收支情况部分公开,公开的部分也普遍含糊其辞,甚至存在干脆不公开的情况,使财务公开的规定形同虚设。其三,缺乏规范的账目,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虽然实行了“村财乡管”制度,但在实际中,往往是乡里一套正规的账务应付检查,农村基层干部手里再掌握一大包“包包帐”,给职务犯罪者有可乘之机。
2、缺乏监督制约。对于公权力的运作必须有相应的监督和约束,否则绝对的权力只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农村基层组织是缺乏监督的重灾区,缺乏监督的权利必然会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权力监督的一般规律是:越往权力体系的上层,越容易引起注意和得到监督;越往下,越不易被注意,也得不到有效监督。目前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的现状是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能、下级监督不敢的局面。由于监督乏力,农村基层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往往为所欲为,很容易把公权力作为获取个人利益的手段和筹码,其中职务犯罪的发生也就难以避免。
3、查处不严,惩处失当。一部分人认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时间跨度大,案值小,不屑一顾,因此把主要精力放在大要案上,对案件的查处往往不重视、不及时,对基层干部违法违纪的问题,基本上是“民不举,官不究”。在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和移送上,一些部门为了“保护干部 ”,发现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线索后不移送司法机关,最终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审判机关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处刑过宽,2012年1月至2015年上半年,叠彩法院审结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判处缓刑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他的即使被判处监禁刑,也因为具有自首、立功等减刑情节,而被判处了较轻的刑罚,使得农村基层干部在职务犯罪中没有多大的畏惧感,既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更存在即使被发现也不会受到严厉处罚的念头。
三、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及建议
未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项惠农政策将全面实施,必将使得各种惠农资金和惠农公共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客观上将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可支配资源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发生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的风险增大。因此,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机关,要主动做好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积极探索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切实可行的路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严抓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
农村基层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因此,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不能仅局限于党性教育,而应注重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一是强化政治业务培训。各级乡镇政府要建立专门村教育活动室,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方案和教材,利用冬春农闲季节,集中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财务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培养造就一批责任心强、素质高、会经营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二是强化警示教育。检察机关应结合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编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重点讲解与农村基层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巡回警示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什么是职务犯罪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自身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三是司法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利用农闲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加强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
在农村基层组织中,规范财务管理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至关重要。管理好资金和财务可以防止很多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此,一要认真贯彻执行“村财乡管”制度,加强对各村资金的监管力度,并贯穿于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坚决制止和查处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截留资金、抵扣集资等违法行为,保证专项资金能专款专用。二要加强财务开支管理,规范会计科目的设置、财务处理的统一标准,杜绝“白条子”,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和账表相符。三要实现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防农村基层干部暗箱操作,使各项财务活动的开展既能依法行事,又能符合政策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制约效力
目前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不明确、不规范,大量存在着监督缺威、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和监督失控的现象,因此,要确保已有制度得到最大限度的执行,真正实现预防、减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权力运用监督的实效性。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作用。主要通过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查处,达到警示作用,形成威慑效应;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克己奉公。
2、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监督主体作用。在农村地区也需要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建立对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使农村基层干部切实受到监督教育和约束。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督作用。以村务、财务公开为基础,采取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等形式,不断强化群众监督的制度保障和安全保障,让人民群众敢监督、愿监督。在社会舆论监督方面,依法引导和支持媒体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增大职务犯罪行为者的违法成本,从而使其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
(四)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惩防结合,强化法律威慑力
1、加大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力度。各级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强化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措施,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积极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要案要坚决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要灵活处理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对案件的查处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有处理结果,不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
2、进一步强化惩防结合的效能。2010年以来,根据上级院制定的《加强自侦和预防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预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桂林市部分基层检察院形成了多项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包括联席会议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依据这些机制规定,办案和预防部门要定期总结交流查办和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犯罪特点、规律和变化态势,研究防范对策,增强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预防的快速反应能力。而办案部门则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预防部门通报每季度办案情况综合分析和相关报表数据,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多发的系统和行业,及时移送预防部门;在查办重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或开展重大活动时,办案部门认为预防部门有必要介入了解相关情况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能够介入。
3、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的刑法设置。为严格执行从重从严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应完善刑事立法,可以放宽职务犯罪的成立条件及标准,如降低渎职型职务犯罪的成立条件。同时在处罚上也应该更为严厉,如提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财产刑,使犯罪成本增大;增加资格刑的规定,通过剥夺其任职资格,以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修改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以侵犯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作为行贿犯罪的构罪要件,加大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