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非法拘禁、组织、强迫卖淫案的被告人蒋某、邓某某被叠彩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十二年。
2018年8月以来,桂林全州县一23岁女子蒋某与另一同乡23岁女子邓某某共谋组织卖淫,由蒋某通过与上家“梅姐”联系获取客户资源,指使邓某某和罗某某(案发时15周岁,另案处理)通过以暴力胁迫、引诱等手段控制三名均刚满14周岁的女孩,并分别安排至南宁、九江等地陪侍客人,从事卖淫活动。蒋某、邓某某为控制未成年女孩卖淫,制定了行规,并对卖淫女孩进行具体管理。蒋某、邓某某组织卖淫活动获取的嫖资由嫖客直接与“梅姐”结算,“梅姐”再与蒋某结算,在蒋某与邓某某进行再分配后,邓某某再从自己所分钱款中抽出部分费用分配给罗某某及卖淫女孩。
2019年5月2日,蒋某因手下某张姓卖淫女私自联系嫖客破坏行规,便通过与其关系较好的另一卖淫女刘某某将其约出未果,邓某某、罗某某于当日凌晨将刘某某带至桂林市叠彩区乌石街出租房内,殴打并强迫刘某某约张姓卖淫女见面,仍未如愿。次日中午邓某某、罗某某根据蒋某指示将刘某某带至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一废弃老房子里,使用木凳、铁钳等继续殴打、威胁刘某某,当晚又将刘某某带回蒋某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的出租房内。5月4日凌展,蒋某安排刘某某到桂林市叠彩区恒大广场某酒店为嫖客提供性服务,4日中午刘某某离开酒店,后报警。2019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全州县滨江路附近抓获邓某某等人,后邓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蒋某。蒋某、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