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17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祥依法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祥携带打火机、贡香、糖水、喷枪等工具前往桂林市尧山风景区寻采野蜂蜜,当日下午16时许,李某祥用糖水等引诱蜜蜂采蜜并追踪寻找到蜂洞,李某祥用打火机点燃七支贡香将蜜蜂熏出蜂洞,徒手取完蜂蜜后便将尚未完全熄灭的贡香丢弃在蜂洞口,尔后,李某祥离开现场。17时许,李某祥发现其取蜂蜜的地方冒出大量的浓烟,并未报警亦未返回扑救,而是逃回家中躲藏,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经桂林市、叠彩区两级政府组织消防、公安警力及应急力量等三百余人全力扑救,至次日7时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明火被扑灭。
经勘查,该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91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26.2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164.8亩。
7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祥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祥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遂作出上述批准逮捕的决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重伤、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