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某通信公司桂林分公司原总经理石强受贿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该院以被告人石强涉嫌受贿罪向叠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6日,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石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被告人上诉后,叠彩区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官对该案的电子卷宗再次进行了阅卷,并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的检察官出具了办案情况说明,移送了该案全部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补强了证据,为其二审出庭公诉提供支持。
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石强利用担任广西某通信公司梧州分公司、桂林分公司原总经理的便利条件,多次为他人在光缆接入、设备安装、管道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9万元。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石强犯受贿案的证据已达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犯罪,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