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价从他人处购买银行卡,再高价转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谋取非法利益。近日,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张1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大量银行卡(系卡主真实身份所开的空白银行卡),再以每张4000元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后尚未出售的他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各类银行卡共计24张。
经审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