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怒族”因错过公交站点下车,怒从心中起,便辱骂和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3月13日,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光批准逮捕。
2019年3月5日晚22时50分许,家住桂林市群众路附近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光(男性,45岁,桂林市人)从桂林市中心广场附近的公交车站台搭乘坐刘某洋(桂林市公交公司司机)驾驶的100路公交车(车牌号桂C35559)回家。当车行至群众路口公交车站台时,车上只有5、6名乘客,刘某洋大声询问车上乘客“是否有人下车”,见没人回应后,便继续开车行驶。此时,准备下车的刘某光从公交车二层走到一层时,发现车辆已驶离站台10多米,当即走上前质问刘某洋,要求立刻下车,并破口大骂刘某洋。刘某洋表示,车子已在道路中间车道等红路灯,现在下车不安全,也不符合交通规则,等过了红绿灯后就将车辆靠路边,让其下车。

当绿灯亮起,当刘某洋启动车辆将车缓慢靠向路边时,刘某光便用拳头和手中的雨伞攻击刘某洋的身体和头部,将刘某洋右手划伤,并胡乱按车上操作台的按钮。刘某洋在躲闪和阻挡刘锦光攻击的同时,果断将车停稳在路边,让刘某光下车。此时的刘某光依然怒气冲天,不但没有下车,反而继续用拳头和雨伞击打刘某洋。为了不影响安全驾驶,刘某洋赶紧报警,公安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将刘某光控制住。
面对讯问,刘某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追悔莫及。

【检察官说法】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只要在公交车上以危险的方法妨碍了司机的安全驾驶,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已经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它关乎着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所判处的刑罚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