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您好!我是XX物业公司的经理,我们公司最近推出上门收取物业费的便民服务,您看是否把您家物业费交给我?
乙:那我欠了多少钱?
甲:经查询您这几年欠我公司物业费3万多元了。
乙:可不可以便宜点。
甲:可以,但您必须在我这缴费,我可以帮您打五折。
(以上来自本案真实的对话情节)

犯罪嫌疑人沈某(女,45岁)被桂某物业公司辞退后,冒充物业管理人员骗取业主1.6万元。日前,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某。
沈某曾任桂某物业公司的物业经理,负责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16年3月份因做假账被公司发现后辞退。离职后沈某因高消费借了高利贷,因筹钱还贷无门,2017年7月沈某打起了骗取以前管理小区物业时住户物业费的主意,随后拨通了留存的住户杨某的电话,获知其在家里,沈某便拿着之前在工作中拍摄的物业费用明细单到杨某家中,声称如果把钱给自己,自己有特殊渠道帮助杨某把物业费减半,杨某沾沾自喜便把人民币16368元交给了沈某。直到今年5月,物业公司向杨某催收物业费时,杨某才发现被骗,但是钱早已被沈某挥霍一空。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1、物业对所管理小区工作人员的照片应当张贴在公告栏,让小区居民了解,遇到人员调职、离职、解聘的及时发布公告告知居民。
2、业主们在遇到获取各种“优惠信息”时要保持理性谨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切不可因贪图便宜而轻信他人,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