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甲为来钱快,便怂恿其老乡唐某乙一同前往桂林盗取松香油变卖换钱,结果自酿苦果进了牢房。2016年11月30日,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唐某甲、唐某乙等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6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准备好铁丝、钳夹,与被告人唐某乙密谋去桂林市叠彩区尧山盗窃松香油变卖,随后,唐某乙驾驶其购买的车牌号码为桂CE5982的小货车,搭乘唐某甲从全州县邵水镇来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殡仪馆附近的一个树林,树林路边有三桶松香油,唐某甲和唐某乙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钳夹将铁丝绑在油桶上,之后唐某乙从唐某甲的小货车上找来锯子,在树林中锯断一根树木作为抬油桶的棍子,两人合力将三桶松油抬上唐某乙的小货车,后二人驾驶小货车逃离现场。事后二人将盗窃所得的松油运到全州县才湾镇邓吉村委同创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以4元4角钱一斤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4936元,唐某甲分得2600元,唐某乙分得2336元。之后,警方很快接到了报警,警方通过明访暗查后,查证了唐某甲盗窃松香油的事实,警方立即前往唐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唐某乙得知唐某甲被抓的消息后,慑于法律威严,唐某乙也自首了。
检察官在办案中对被告人唐某甲审讯时,唐某甲对自己盗窃松香油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悔恨的诉说自己逼不得已的理由,年幼的女儿得了白血病,已经花费了20多万元的手术费,后续治疗还需要大把的费用,唐某甲的小本电器经营,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的花费,这才想到要去盗窃松油变卖得钱,并表明自己知道错了,即便理由如此,但终究是触犯了法律,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只能说唐某甲是一个合格的父亲,却不是一个守法的公民。
叠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乙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经办此案的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即便自己面临再大的困难和窘境,也要切实际的把困难解决,而不是想出一些歪门邪道的方法,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是害人也害己,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旦侵犯,严惩不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