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年纪却干着成年人都觉得可怕的事,心中稍有不满便吆喝狐朋狗友来为自己出气,最终害人又害己。2016年11月30日,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武、蒋某、陈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6年4月份,桂林市商贸旅游技工学校学生刘某林(在逃)与徐某(另案处理)在学校举行的兵乓球比赛中因比分问题发生口角,2016年5月3日,徐某因不满刘某林,就叫刘某武帮忙教训刘某林,双方约定于5月4日20时30分许在桂林市叠彩区东二环路南洲大桥上打架。之后被告人刘某武通过QQ叫上蒋某、陈某等人帮忙,而刘某林就叫赵某、文某、秦某等人帮忙, 5月4日19时许,徐某、刘某武、蒋某、陈某等二十余人在大河中学门口集合,被告人刘某武将随身带来的自制砍刀分配好后前往南洲大桥处,看到了赵某、秦某等七人在桥上,刘某武、蒋某、陈某等人便持砍刀上桥追砍赵某、秦某等人,刘某武、蒋某、陈某等人在南州大桥中断北侧绿化带将跑得较慢的受害人秦某追上并对其拳打脚踢,刘某武、蒋某、陈某等人各持1把自制砍刀将秦某的右上肢、左肩部等处砍伤,致其右肘关节功能丧失60%,属重伤二级;右手功能丧失程度50%,属重伤二级;右肱骨髁上、右尺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全身体表多个瘢痕长度累计长29cm,属于轻伤二级。秦某人体损伤致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65%,属九级残疾;右手功能丧失25%,属九级残疾,综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为八级残废。
叠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武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志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办此案的检察官在此提醒,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行,学会理智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冲动是魔鬼,稍有不慎,追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