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某新村自2015年7月建成以来,村里的电缆线多次被小偷光顾,每次都造成该新村整体停电,既给居民生活带来众多不便,也给电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经公安机关深入细致排查,“瘾君子”秦某某进入警察的视线。
现年37岁的秦某,广西灵川县人,曾因盗窃、抢劫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出狱后的他不思悔改,不但没有痛改前非,走上正道,反而好逸恶劳,还染上了吸毒的恶习。
2015年11月29日晚,秦某毒瘾发作,身无分文,为筹集毒资四处寻找盗窃目标。当其窜至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某新村时,发现了井盖底下的电缆线,顿时产生了将电缆线中的铜芯取出来卖钱的想法,于是回到住处拿来液压钳剪断了井下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的外皮剥去,将铜芯变卖买了些毒品吸食。当晚村里村民以为是供电公司停电,第二天有村民发现井盖被打开,才知道原来是小偷剪断了电缆线才导致停电的。
2016年1月6日,毒瘾发作的秦某再次携带液压钳骑助力车窜至该村安置房低压分接箱处,用液压钳剪短井盖下的电缆线,共盗走4根,每根长8米。秦某将盗窃的电缆线拉至附近工地一废弃工棚内剥皮时被群众发现报警。民警通过勘查现场遗留的蛛丝马迹,锁定秦某为盗窃电缆的嫌疑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于2016年11月2日凌晨,将秦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其对盗窃电缆线换取毒资的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1月16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秦某。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秦某为了获取毒资而盗窃使用中的电缆,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罚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秦某。
